原住民族教育法  總則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7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立直轄市、縣 (市) 民族教育審 議委員會,負責諮詢、審議地方民族教育事項。

前項委員會成員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設置規定,由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