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  總則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6條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設立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負責諮詢、審議民族 教育政策事項。

前項委員會由教師、家長、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 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族群比例;其設置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 會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中央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應與地方政府定期辦理聯繫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