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族教育:為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及民族教育之統稱。
二、一般教育:指依原住民學生教育需要,對原住民學生所實施之一般性
質教育。
三、民族教育:指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對原住民學生所實施之傳統民族
文化教育。
四、原住民族學校:指為原住民族需要所設立,重視傳統民族文化教育之
學校。
五、原住民教育班:指為原住民學生教育需要,於一般學校中開設之班級
。
六、原住民重點學校:指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例之中小學;其人數
或比例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七、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指於原住民族學校、原住民教育班或原住民重點
學校擔任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學之師資。
八、部落社區教育:指提供原住民族終身學習課程,促進原住民族文化之
創新,培育部落社區發展人才及現代化公民所實施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