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  社會教育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29條
為設置原住民族專屬頻道及經營文化傳播媒體事業,以傳承原住民族文化 教育,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或法人團體之捐助, 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其董事、監察人之人數,原住民 各族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基金會成立前,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於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 得指定公共電視、教育廣播電臺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提供時段或頻 道,播送原住民族節目。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於電腦網路中設置專屬網站。

第一項基金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