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  師資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25條
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專任教師甄選,應 於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 二年五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五年內,其聘任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比 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 數之比率。

前項教師缺額一定比率,由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行政機關定之。

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主任、校長,應優先遴選原住民各族 群中已具主任、校長資格者擔任。

第一項及前項教師、主任、校長之聘任或遴選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