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  師資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23條
為保障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之來源,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招生,應保留一定名 額予原住民學生,並得依地方政府之原住民族教育師資需求,提供公費名 額或設師資培育專班。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視需要會商地方政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設公 費原住民族教育師資培育專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