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  總則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2條
原住民為原住民族教育之主體,政府應本於多元、平等、自主、尊重之精 神,推展原住民族教育。

原住民族教育應以維護民族尊嚴、延續民族命脈、增進民族福祉、促進族 群共榮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