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  就學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17條
為發展原住民之民族學術,培育原住民高等人才及培養原住民族教育師資 ,以促進原住民於政治、經濟、教育、文化、社會等各方面之發展,政府 應鼓勵大學設相關院、系、所、中心。

前項大學院、系、所、中心辦理與原住民教育相關事項,中央原住民族主 管機關得編列預算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