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原住民族地區應普設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
務中心,提供原住民幼兒教保服務之機會。
原住民幼兒有就讀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
中心之優先權。
政府對於就讀公私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
心之原住民幼兒,視實際需要補助其學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定之。
為保障原住民幼兒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機會與發揮部落照顧精神,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或補助法人、團體辦理社區互助式
或部落互助式幼兒教保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鼓勵、輔導或補助事項有經費不足情
形,中央政府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補助。
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未滿
二歲原住民幼兒之托育服務,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