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 102 年 11 月 15 日)
第5條
申請教育研究用品免稅進口,應以教育或研究機關為進口人。但因特殊原 因需委託國內廠商代為進口,經教育或研究機關敘明理由函請主管機關或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或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者,得以國內代 辦廠商或得標商為進口人,進口報單上應註明原申請教育或研究機關名稱 ;用品進口後應直接交與原申請之教育或研究機關。

教育或研究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採購進口教育研究用品,並依前條規定申請 免稅時,應檢附書明採購價格不含進口稅款之公文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以 供海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