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 102 年 11 月 15 日)
第2-1條
本辦法所定主管機關,認定原則如下: 一、屬行政體系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其主管機關。 二、屬前條第二款所定之非營利外僑學校者,以核准設立之機關為其主管 機關。

三、屬前條第四款所定之財團法人者,以核准設立之機關或法定主管機關 為其主管機關。

四、屬前條第五款所定之體育團體者,以教育部為其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