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 102 年 11 月 15 日)
第10條
教育或研究機關所有免稅進口之教育研究用品,必須確供各該教育或研究 機關本身在教育、研究、實驗、實習或國際比賽、訓練等目的使用;非經 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補稅不得轉讓或變更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