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 84 年 06 月 23 日)
第9條
送請審查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應行修正者,由審查機關發還送審者依 照審查意見修正或改製;如須重編或重製者,應依照第五條及第七條之規 定,重新送審。

前項應依照審查意見修正或改製明細表,將修正或改製前後情形並列,以 便核對,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