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 84 年 06 月 23 日)
第11條
經審定之教科圖書,應將審定執照印於封底底面;教具等應將審定有效起 訖日期,審定執照號碼,於明顯位置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