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 84 年 06 月 23 日)
第10條
教科圖書經審定後之印成本,應檢送三份;教具等之製成品,應連同製成 品照片及詳細說明書,每種各送一件,經複核無誤後,由教育部發給審定 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