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  ( 106 年 03 月 23 日)
第7-1條
學術獎得獎人得獎前,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足以影響遴選結果,或其遴 薦過程及資料有不實、舛錯者,本部應撤銷其資格,並追回依前條第一項 規定發給之榮譽證書及獎金。

學術獎得獎人得獎後,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且情節重大者,本部應廢止 其資格,並追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發給之榮譽證書。

前項撤銷或廢止學術獎得獎人資格之程序如下:

一、經檢舉或發現學術獎得獎人有前二項情形時,由本部組成調查小組調 查。

二、調查小組作成專業判斷後,擬具審查報告書,提請學審會全體委員會 議審議。

三、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結果,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經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