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條
學術獎得獎人得獎前,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足以影響遴選結果,或其遴
薦過程及資料有不實、舛錯者,本部應撤銷其資格,並追回依前條第一項
規定發給之榮譽證書及獎金。
學術獎得獎人得獎後,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且情節重大者,本部應廢止
其資格,並追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發給之榮譽證書。
前項撤銷或廢止學術獎得獎人資格之程序如下:
一、經檢舉或發現學術獎得獎人有前二項情形時,由本部組成調查小組調
查。
二、調查小組作成專業判斷後,擬具審查報告書,提請學審會全體委員會
議審議。
三、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結果,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經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