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  ( 106 年 03 月 23 日)
第1條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獎勵學術研究,提高學術水準,特設置學術獎 。

第2條
學術獎頒贈對象為於國內積極從事學術研究,有重要貢獻或傑出成就並獲 得學術界肯定者;其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具本國專科以上學校或學術 研究機構專職五年以上年資。

第3條
學術獎每年舉辦一次,其核准名額以十三名為限,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所定類科分配名額,除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類科各分配二名外,其餘三 類科各分配三名。

學術獎受理推薦日期,由本部公告之。

第4條
學術獎候選人之推薦人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

二、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主持人。

三、中央研究院院士。

四、相關學術領域教授五人。

第5條
學術獎候選人之推薦人應依規定格式完成推薦書,連同有關之著作及文件 ,於規定期限內向本部推薦;學術獎候選人為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或學 術研究機構之專任人員者,並應由所屬服務單位進行審核後,報送本部, 各推薦單位每一類科至多以推薦三人為限,並由本部遴選之。

第6條
本部遴選學術獎得獎人之程序如下:

一、依學術領域設置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數學及自然科學、生物及醫 農科學、工程及應用科學五類科,分別組成審議小組,聘請聲望卓著 之學者、專家九人至十一人擔任委員,並由本部學術審議會(以下簡 稱學審會)之工作小組指定召集人。

二、審議小組就推薦案件學術研究及教學表現詳細審閱並充分討論後,進 行初審。

三、初審通過者由審議小組將每一被推薦人之相關資料,分別送請學者、 專家三人或四人評審後,再由審議小組進行複審,並向工作小組推薦 學術獎候選人。

四、工作小組應就前款被推薦學術獎候選人各項審查結果審議後,擬具學 術獎候選人名單,提請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

五、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結果,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 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為通過,並依得票數高低遴選學術獎得獎 人。

六、遴選之學術獎得獎人數未足額時,經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二分之一以 上之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得繼續進行投票一次;其投 票結果仍未達前款所定同意數者,該部分之名額從缺。

學審會委員被推薦為學術獎候選人時,對於一切審議及投票程序均應迴避 。

第7條
學術獎得獎人頒給榮譽證書及獎金。

曾獲得學術獎者不得重複被推薦。

第7-1條
學術獎得獎人得獎前,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足以影響遴選結果,或其遴 薦過程及資料有不實、舛錯者,本部應撤銷其資格,並追回依前條第一項 規定發給之榮譽證書及獎金。

學術獎得獎人得獎後,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且情節重大者,本部應廢止 其資格,並追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發給之榮譽證書。

前項撤銷或廢止學術獎得獎人資格之程序如下:

一、經檢舉或發現學術獎得獎人有前二項情形時,由本部組成調查小組調 查。

二、調查小組作成專業判斷後,擬具審查報告書,提請學審會全體委員會 議審議。

三、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結果,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經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為通過。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