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  ( 106 年 03 月 23 日)
第6條
本部遴選學術獎得獎人之程序如下:

一、依學術領域設置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數學及自然科學、生物及醫 農科學、工程及應用科學五類科,分別組成審議小組,聘請聲望卓著 之學者、專家九人至十一人擔任委員,並由本部學術審議會(以下簡 稱學審會)之工作小組指定召集人。

二、審議小組就推薦案件學術研究及教學表現詳細審閱並充分討論後,進 行初審。

三、初審通過者由審議小組將每一被推薦人之相關資料,分別送請學者、 專家三人或四人評審後,再由審議小組進行複審,並向工作小組推薦 學術獎候選人。

四、工作小組應就前款被推薦學術獎候選人各項審查結果審議後,擬具學 術獎候選人名單,提請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

五、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結果,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 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為通過,並依得票數高低遴選學術獎得獎 人。

六、遴選之學術獎得獎人數未足額時,經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二分之一以 上之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得繼續進行投票一次;其投 票結果仍未達前款所定同意數者,該部分之名額從缺。

學審會委員被推薦為學術獎候選人時,對於一切審議及投票程序均應迴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