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9條
學校應於學期註冊前,公告或通知學生申請辦理貸款之相關規定,貸款之 學生並應參加貸款常識之宣導講習,必要時,學校得於講習期間辦理貸款 常識測驗。

申請貸款之學生應依前項公告或通知,連同保證人,檢具有關文件、資料 ,於註冊前向承貸銀行申請辦理貸款,並同時辦理對保。

前項申請貸款之學生於註冊時,應向學校申請暫予緩繳學雜各費。但經審 查不合格者,由學校通知其應補繳學雜各費。

學校審查學生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貸款要件後,除將學生應繳交學校之學 雜費、實習費、校內住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予以扣除外,其餘書籍費、 校外住宿費或生活費,應即發放予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