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學校應於學期註冊前,公告或通知學生申請辦理貸款之相關規定,貸款之
學生並應參加貸款常識之宣導講習,必要時,學校得於講習期間辦理貸款
常識測驗。
申請貸款之學生應依前項公告或通知,連同保證人,檢具有關文件、資料
,於註冊前向承貸銀行申請辦理貸款,並同時辦理對保。
前項申請貸款之學生於註冊時,應向學校申請暫予緩繳學雜各費。但經審
查不合格者,由學校通知其應補繳學雜各費。
學校審查學生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貸款要件後,除將學生應繳交學校之學
雜費、實習費、校內住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予以扣除外,其餘書籍費、
校外住宿費或生活費,應即發放予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