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7條
申請本貸款者,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 定有貸款必要者。

二、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且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 有二人以上就讀第三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公 私立學校,且具正式學籍者。

前項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一)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二)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 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 ,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第一項家庭年所得總額,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最近一年度資料為 準,由學校將學生申請之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彙總 送該中心查調後,將查調結果轉知各校。

學生對前項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並將 複查結果送學校,由學校審定之。

申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海外研修費貸款者,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 ,並應為中央主管機關學海飛颺或學海惜珠之獲獎學生,或學校依大學法 第二十九條及學則規定核准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之學生。

申請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生活費貸款者,應為經直轄市、縣(市)社 政主管機關核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