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5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學生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以固定修業年限內之下列各 費為範圍:

一、學雜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二、實習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三、書籍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四、住宿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五、學生團體保險費:其金額為實際繳納者。

六、海外研修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七、生活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八、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學生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以修業期間之前項各費為範 圍,並以二年為限,至多得再延長二年。

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教育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生,得比 照就讀國內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可貸項目及實際繳納額度辦理。

受領公費之公費生,不得申請就學貸款。

辦理學雜費減免或已請領教育部助學金之學生,應就第一項所定學雜各費 減除學雜費減免或教育部助學金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