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11條
學生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者,由承貸銀行依法追繳,並將資料 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並揭露 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已償還者,由承貸銀行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註銷紀錄。

學生於開始分期償還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承貸銀行申請緩繳本金 ,緩繳期間每次為一年,並以四次為限;緩繳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 關負擔:

一、年收入未達前條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金額。

二、持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

學生發生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於開始分期償還後,得向承貸 銀行申請緩繳本金,緩繳期間每次為一年,並以三次為限;緩繳期間之利 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

學生依第二項規定申請者,如有逾期情事,應先還清逾期金額後,始得申 請緩繳。

學生依第三項規定申請者,所申請之緩繳期間不得中斷,於申請緩繳次數 屆滿前,仍有緩繳需求,並經向承貸銀行專案申請核准者,其申請次數不 在此限。

前項申請,學生如有逾期情事,未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代位 清償者,得追溯辦理緩繳;已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代位清償 者,承貸銀行得暫停催理。

學校應於學生在校時,持續宣導償還貸款之重要性,並於離校時,通知本 人及其保證人曾貸款之金額,以協助銀行防止逾期放款之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