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合併、改制、停辦、解散及清算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74條
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除合併之情形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下列各款 順序辦理。但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一、依捐助章程之規定。

二、依董事會決議,並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捐贈予公立學校、其他私 立學校之學校法人,或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

三、歸屬於學校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但不動產,歸屬於不動 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前項學校法人之賸餘財產,以辦理教育文化、 社會福利事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