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合併、改制、停辦、解散及清算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70條
私立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學校法人應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停辦 :

一、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

二、經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限期命其為適法之處置,或整頓改善,屆 期未處置、改善,或處置、改善無效果。

前項情形,學校法人未自行申請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停辦者,學校主管機關 於必要時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