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及資遣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63條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遴聘資格、年齡限制,依公立同級、同 類學校之規定。

前項校長、教師,經學校主管機關審定、登記、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者, 於轉任公立學校核敘資格及薪給時,其服務年資得合併採計。其於公立學 校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除已在私立學校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年資應予 扣除外,其服務年資得合併計算。前開退休、撫卹、資遣年資之併計,於 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轉任私立學校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