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私立學校之立案與招生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39條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許可立案後,始得招生;其於每學年招生前,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擬訂下列事項,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一、招生辦法。

二、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之招生名額。

三、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

私立學校得依前項核定之招生總額,為學生之利益,投保履約保證保險; 其履約保證保險之保險契約、保險範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等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