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私立學校之立案與招生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37條
學校法人應於學校主管機關許可之籌設期限內,完成學校之籌設,並由董 事長檢具下列文件,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學校之立案許可,必要時得申請 延長之:

一、法人登記證書。

二、有關校地、校產、圖書、設備及擬聘師資清冊。

三、學校組織規程。

四、擬聘校長履歷表、證件及其願任同意書。

五、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六、關於設校經費籌措、保管及支用情形之計算與說明。

七、未來五年之收支預算表及設校基金經專戶存儲之證明文件。

八、學則與人事、財務、會計、採購及財產等重要學校規章。

學校法人於籌設學校期間之設校基金與設校所需經費,及立案招生後三年 內辦學所需經費,不得以借入資金方式籌措。

第38條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審核,符合相關規定,完成籌設學校之工作,並 已將設校基金交專戶存儲,完成設立程序者,始得許可其立案。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該管學校主管機關許可立案者,應轉報教育部備查。

第39條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許可立案後,始得招生;其於每學年招生前,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擬訂下列事項,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一、招生辦法。

二、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之招生名額。

三、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

私立學校得依前項核定之招生總額,為學生之利益,投保履約保證保險; 其履約保證保險之保險契約、保險範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等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40條
未依本法規定許可立案者,不得以從事正規教育之名義招生且授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