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董事會、董事及監察人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33條
董事會議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者,無效。

董事會議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者,董事得於決議 後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董事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 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法人主管機關知悉董事會議有前項情形者,應依職權或申請,指明召集程 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之情事,限期命董事會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得自決議後六個月內聲請法院撤銷其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