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董事會、董事及監察人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32條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 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董事之改選、補選。

二、董事長之選舉、改選、補選。

三、校長之選聘或解聘。

四、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為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 。

五、學校停辦、解散或聲請破產之決定。

前項但書各款重要事項之決議,經召開三次會議均因出席之董事未達三分 之二而流會,於第四次會議如出席之董事仍未達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且已達 二分之一,得以實際出席董事開會,並以董事總額過半數決議之。

前二項董事總額,依捐助章程之規定。但董事死亡、辭職、經法院裁定假 處分而不得行使職權或依法停職、解職者,應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