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董事會、董事及監察人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30條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無給職者,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但依捐助章 程規定得支領報酬者應專任,且不另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前項報酬及費用之上限,由法人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