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董事會、董事及監察人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29條
董事會、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本法及捐助章程之規定行使職權,並 應尊重校長依本法、其他相關法令及契約賦予之職權。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不得兼任所設私立學校校長及校內其他行政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