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董事會、董事及監察人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27條
董事長、董事於任期中推選、補選者,均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

董事會應於完成董事長推選或董事、監察人補選聘程序後三十日內,檢具 相關資料,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