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董事會、董事及監察人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26條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出缺後一個月內,補 選聘董事、監察人或推選董事長。

董事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致未能依前項規定完成補選或推選,經法人主 管機關通知限期補選董事、監察人或推選董事長,屆期仍未依規定完成補 選或推選,法人主管機關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聲請法院選任臨 時董事代行其職權;或由法人主管機關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選任臨 時監察人,代行其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