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董事會、董事及監察人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22條
新董事會應於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三十日內,由原任董事長召開新董事 會,推選新任董事長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並於當屆任期屆滿前交接完畢 ,報法人主管機關備查。

董事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致新董事長於董事會成立後四個月仍無法依規 定選出,使學校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法人主管機關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 意見後,聲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