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董事會、董事及監察人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21條
董事會應於當屆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並應於選舉後 三十日內,檢具全體董事當選人名冊,報請法人主管機關核定;董事應經 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

前項當屆董事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致下屆董事於原董事任期屆滿後四個 月仍無法依規定選出,使學校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法人主管機關應徵詢私 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聲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