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董事會、董事及監察人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18條
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

創辦人為自然人者,擔任當然董事期間,因辭職、死亡或依本法有關規定 解職或解聘時,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創辦人為法人者,於解散時,喪失 其當然董事資格;所遺董事名額均應補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