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設立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12條
學校法人應置董事、監察人,其第一屆董事、監察人,除得由創辦人擔任 外,其餘由創辦人於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後三個月內,依捐助章程所定 董事、監察人總額,遴選適當董事、監察人,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屆董事、監察人於核定後三十日內,由創辦人聘任,並召開董事會成 立會議,推選董事中一人為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