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設立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9條
自然人、法人為設立私立學校,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法人主管機關許可, 捐資成立學校法人。

申請前項許可,應由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擬訂捐助章程及擬設私立學校 之計畫,檢附捐助財產清冊及相關資料,向法人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10條
捐助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法人之目的。

二、捐助之財產。

三、辦學之理念。

四、創辦人推舉事項。

五、董事總額、資格及董事加推候選人與選聘、解聘、連任事項。

六、董事長推選及解職事項。

七、董事會之組織、職權、開會次數、召集程序、會議主席之產生、決議 方法、董事有利害關係時之迴避等運作事項。

八、監察人總額、資格、職權及選聘、解聘事項。

九、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管理方法事項。

十、訂立捐助章程之年、月、日。

前項捐助章程應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始得許可設立學校法人;其捐助章 程之變更,亦應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捐助章程訂定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11條
學校法人之創辦人由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任之。但經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 依捐助章程指定之人,亦得為創辦人。

法人為創辦人者,其職權之行使,由其指派之代表人為之。

創辦人以一人至三人為限。

第12條
學校法人應置董事、監察人,其第一屆董事、監察人,除得由創辦人擔任 外,其餘由創辦人於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後三個月內,依捐助章程所定 董事、監察人總額,遴選適當董事、監察人,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屆董事、監察人於核定後三十日內,由創辦人聘任,並召開董事會成 立會議,推選董事中一人為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