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總 則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1條
為促進私立學校多元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以鼓勵私人興學 ,並增加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之機會,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