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
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科學教育研究發展策略之策劃、推動、輔導與協調;跨領域與跨部會
相關研究發展之策劃、推動、審核及考評。
二、大眾科學教育、科學傳播研究、發展與推廣策略之策劃、推動、輔導
及協調;跨領域與跨部會相關研究發展之策劃、推動、審核及考評。
三、科學教育研究、大眾科學教育、科學傳播申請案件之審核、補助、考
核;成果之應用與推廣;研究發展環境之建置與提升;科學教育相關
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及技術評估。
四、科學教育、大眾科學教育與科學傳播之人才培育、延攬及獎勵;相關
業務資料蒐集、統計及建檔。
五、延攬學術科技人才業務;科學知識與本部業務宣導出版之規劃、彙編
、推廣及國際交流。
六、國際與兩岸科技合作策略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七、代表政府進行國際與兩岸科技合作簽(修)訂約、會談及其他有關學
術科技涉外業務。
八、國際與兩岸學術活動各項補助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九、駐外科技單位業務之督導、行政支援及協調。
十、其他有關科學教育、人才培育、國際合作及兩岸交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