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法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5條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

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 之出版品,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 。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前項出版人將其出版品送存各國立圖書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