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管轄 ( 105 年 10 月 14 日)
第9條
教師提起申訴、再申訴之管轄如下:

一、對於專科以上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該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 其評議決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二、對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評會提 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其上級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但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為教育部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之申 訴,以再申訴論。

三、對於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措施不服者,向縣(市)主管機關 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省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 申訴。

四、對於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措施不服者,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評 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 訴。

五、對於教育部之措施不服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 申訴論。

前項第一款之學校停辦時,由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依再申訴程序辦理,並 於再申訴評議書中載明以再申訴程序辦理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