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提起申訴、再申訴之管轄如下:
一、對於專科以上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該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
其評議決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二、對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評會提
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其上級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但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為教育部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之申
訴,以再申訴論。
三、對於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措施不服者,向縣(市)主管機關
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省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
申訴。
四、對於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措施不服者,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評
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
訴。
五、對於教育部之措施不服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
申訴論。
前項第一款之學校停辦時,由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依再申訴程序辦理,並
於再申訴評議書中載明以再申訴程序辦理之理由。
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教師之申訴,除對教育部之措施不服者,仍依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外,其提起申訴、再申訴之管轄如下:
一、軍事校院:
(一)對於直屬國防部或國防部委由各軍種司令部管轄之專科以上學校之
措施不服者,向該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
國防部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二)對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國防部申評會提起申訴,
並以再申訴論。
(三)對於國防部或各軍種司令部之措施不服者,向國防部申評會提起申
訴,並以再申訴論。
二、警察校院:
(一)對於專科以上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該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
服其評議決定者,向內政部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二)對於內政部之措施不服者,向內政部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
論。
三、矯正學校:對於矯正學校或法務部之措施不服者,向法務部申評會提
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
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服申訴評議決定,得提起再申訴者,
其再申訴之管轄,準用前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