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管轄 ( 105 年 10 月 14 日)
第9條
教師提起申訴、再申訴之管轄如下:

一、對於專科以上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該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 其評議決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二、對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評會提 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其上級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但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為教育部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之申 訴,以再申訴論。

三、對於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措施不服者,向縣(市)主管機關 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省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 申訴。

四、對於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措施不服者,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評 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 訴。

五、對於教育部之措施不服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 申訴論。

前項第一款之學校停辦時,由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依再申訴程序辦理,並 於再申訴評議書中載明以再申訴程序辦理之理由。

第10條
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教師之申訴,除對教育部之措施不服者,仍依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外,其提起申訴、再申訴之管轄如下:

一、軍事校院:

(一)對於直屬國防部或國防部委由各軍種司令部管轄之專科以上學校之 措施不服者,向該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 國防部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二)對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國防部申評會提起申訴, 並以再申訴論。

(三)對於國防部或各軍種司令部之措施不服者,向國防部申評會提起申 訴,並以再申訴論。

二、警察校院:

(一)對於專科以上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該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 服其評議決定者,向內政部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二)對於內政部之措施不服者,向內政部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 論。

三、矯正學校:對於矯正學校或法務部之措施不服者,向法務部申評會提 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

第11條
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服申訴評議決定,得提起再申訴者, 其再申訴之管轄,準用前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