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附則 ( 105 年 10 月 14 日)
第39條
依本準則規定所為之申訴、再申訴說明及應具備之書件應以中文書寫;其 書件引述外文者,應譯成中文,並應附原外文資料。

因申訴、再申訴所提出之資料,以錄音帶、錄影帶、電子郵件提出者,應 檢附文字抄本,並應載明其取得之時間、地點,及其無非法盜錄、截取之 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