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評議決定 ( 105 年 10 月 14 日)
第37條
評議決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即為確定:

一、依規定得提起再申訴,而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再申訴。

二、再申訴評議書送達於再申訴人。

三、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第五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 、第二款第二目或第三款規定提起申訴者,其評議書送達於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