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評議決定 ( 105 年 10 月 14 日)
第35條
評議書以申評會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名義行之,作成評議書正本,並以該 學校或主管機關名義以足供存證查核之方式送達評議書正本於申訴人、原 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該地區教師組織。但該地區教師組織未 依法設立者,得不予送達。

申訴案件有代表人或代理人者,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前項評議 書之送達,向該代表人或代理人為之;代表人或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 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