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評議決定 ( 105 年 10 月 14 日)
第31條
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 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於開會前向申評會請假。未經請假而連 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十次者,得解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