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評議決定
( 105 年 10 月 14 日)
第25條
申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一、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完成補正 。
二、提起申訴逾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間。
三、申訴人不適格。
四、原措施已不存在或申訴已無實益。
五、依第三條第二項提起之申訴,應作為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已為 措施。
六、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七、其他依法非屬教師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