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申訴評議 ( 105 年 10 月 14 日)
第23條
申訴人或代理人得向申評會請求閱覽、抄錄、複印或攝錄有關資料或卷宗 ,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但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有必 要者為限。

前項運作事項,準用訴願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