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申訴評議 ( 105 年 10 月 14 日)
第22條
申評會委員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

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舉其原因 及事實向申評會申請委員迴避。

前項申請,由委員會議決議之。

申評會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 由委員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申評會委員於評議程序中,除經委員會議決議外,不得與當事人、代表其 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